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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我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昨天,我省下发了《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对新增参保人员如何缴费、参保人员跨省或省内流动如何建立个人账户等,均作出明确规定。 一、参保范围 意见明确规定,本省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申报 意见规定,企业(单位)缴费基数以本企业(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用人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由本人确认。单位每年应于申报个人缴费基数前,填写《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单》,经由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后由单位保管备查。 办法还特别指出,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申报。 从今年1月1日开始,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本缴费年度以及本缴费年度结束后1年内可办理补缴,逾期不再允许补缴,由此造成职工个人养老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补偿金额 =∑少报缴费工资基数×8%×15 办法还指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每年6月1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未按时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核定缴费基数。 三、养老保险费征缴 意见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尚未调整结算年度的地区从2007年起调整。 意见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地区,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可委托公共职业服务机构或所在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代办,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按季、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今年和明年两年内,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按国务院国发20008号文件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参保时,按以下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补缴费的起始时间为我省统一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间,不早于1996年1月。1996年1月后成立的单位,从单位成立之月起补缴。 2补缴基数为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下岗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 3补缴费率统一为28%,其中单位费率20%,个人费率8%。 4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计缴利息,利息按年度计息法计算。1998年12月31日以前年利率为8%,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年利率为5%,2006年1月1日以后年利率为银行城乡居民整存整取定期存款1年期利率。 意见强调,原为企业固定职工,现从事个体劳动,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时,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补缴可参照上一条、今、明两年内的政策规定办理。 四、关系接续和个人账户管理 意见规定,已参保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异地就业的,凭有效证明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不得拒绝接收。 用人单位招用与原单位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人员的,须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现缴费基数与原协议确定的缴费基数相加后作为本人当期缴费基数,但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协保人员异地就业的,本人可选择原协保单位所在地劳动事务代理机构按上述规定办理缴费。协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的,本人自愿也可参照上述办法缴费。 事业单位职工转入企业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后,原来的个人缴费应予转移,所转金额作为期初额记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省内流动时,按现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并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转移职工历年缴费基数。跨省流动的,按转入地有关规定转移个人账户档案。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每年第三季度公布职工个人账户对账单。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期与结算年度一致,利息结转时间统一为每年7月。 原为企业参保职工,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缴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原在企业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企业参保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全部退还给本人,但不再按缴费年限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 意见规定,今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办理退休人员,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皖政办〔2002〕30号文规定计发标准的,低于部分予以补齐,高出部分按比例发给。按皖政办〔2002〕30号文计发原待遇时,不再与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计发的待遇进行对比。 电力、电信、银行、民航、铁道等5个行业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办理退休人员,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皖政办〔2005〕66号文规定计发标准的,低于部分予以补齐,高出部分按比例发给。 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时,按以下办法分段取指数:1991年~1995年为各年度本人月标准工资(含岗位技能工资)、在皖各行业平均津、补贴之和,与各相应年度在皖本行业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平均津、补贴之和的比值。1996年、1997年不取值。1998年至各行业统筹企业养老保险政策与统一制度并轨前一年,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与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职工所在行业各相应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比值。各行业统筹企业养老保险政策与统一制度并轨当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与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 企业职工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军龄、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转制改企前的连续工龄也视同缴费年限。 已经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在国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出台前,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以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可暂按本地区规定执行。 从今年1月1日开始,参保企业中的女工人,年满50周岁,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在55周岁前办理退休。 今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经批准提前退休的,不再扣减基本养老金。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属于单位职工,由单位办理申报;无单位人员实行劳动事务代理的,按照相关协议,由代理机构申报;以个体名义参保或接续参保的,由本人申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自到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有关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对自法定退休年龄至延期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养老金,属于劳动保障部门原因延误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发,属于单位原因延误的由单位补发,属于职工个人原因延误的不补发。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到延期办理退休手续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职工个人缴费退还给职工,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1995年12月31日前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退休时仍保持国家及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按月分别发给基础养老金的4%、2%的补助金。 六、养老金支付管理 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邮局等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新增退休人员从批准退休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不得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抚恤金。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经查实,其待遇以原始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由其继续发放。 在其他参保地重复领取的金额,依次从其重复建立的个人账户余额中扣除,扣除后仍有余额的,余额并入待遇发放地统筹基金,重复建立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撤销。如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多于个人账户余额的,多出部分予以追回。重复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一经查实,重复领取金额予以追回,对拒不退还多领金额以及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通过法律途径强制追回。 |